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武汉海事局 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2021-11-23 12:55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武汉市水上运输安全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武汉港区水域内“三无”船舶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武汉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清理、取缔“三无”船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无”船舶是指在武汉港区水域内,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二、严禁“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提供燃物料、维修、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和非法停泊等活动。

三、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提供船舶港口服务的船舶应当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要求向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长期停泊船舶应当按《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并停泊在指定区域。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从事提供燃物料、维修、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和非法停泊等“三无”船舶,其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在2021年12月10日前依法自行处置。2021年12月10日后继续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船舶。

五、社会船舶不得接受“三无”船舶提供的交通、污染物接收、物料供应、船舶修理等服务,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对于无人认领的“三无”船舶,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发布遗失物招领公告,公告期内无人认领的,依法收归国有。

七、船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无证驾驶船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拘留。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海事局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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