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部分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2025年第1批)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道路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有效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一款“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我局现依法依规对部分行驶证已注销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详细名单见附件),请相关企业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向我局交回原《道路运输证》,未交回的,依法予以作废,现向社会予以公告。
附件:关于注销部分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明细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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