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港口、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作业附证)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我局按程序依法注销下列4家企业相关经营资质:
一、武汉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绕城高速公路管理处2家企业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武汉阳逻水上加油站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三、武汉宏青运贸有限公司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现予公告。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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