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2026-09-08 09:16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6年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6〕3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6〕29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做好我省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2026年1月1日前在我省公安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排放标准为国四及以下的中重型营运货车(包含柴油、天然气货车),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更新的,分档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一)车辆报废补贴:报废〔距强制报废期1年(含)以上〕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货车。

(二)报废更新补贴:报废〔距强制报废期1年(含)以上〕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货车,并更新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距离强制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新购专用车辆补贴: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24)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目录批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补贴政策:

1)2026年1月1日前报废更新的;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

二、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6年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6〕36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距离强制报废时间

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1年(含)不足2年

1.0

2年(含)不足4年

1.8

4年(含)以上

2.5

重型

1年(含)不足2年

1.2

2年(含)不足4年

3.5

4年(含)以上

4.5

(二)报废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下表。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距离强制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车辆类型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万元/辆)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万元/辆)

中型

2.5

3.5

重型

2轴

4.0

7.0

3轴

5.5

8.5

4轴及以上

6.5

9.5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

每辆车补贴3.5万元。

三、资金管理

        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下达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保障,实行总额控制。我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按照“总额控制、电动优先、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统筹推进,以申请提交的先后次序进行审核,并按审核通过次序发放补贴,年度计划额度用完即止。各地要把握好优先支持电动货车的政策导向,科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预留部分补贴资金用于重点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为新能源重卡,在其补贴审核、资金拨付环节实施优先办理机制。要动态监测辖区预登记申请量与资金结余,加强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协作,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有序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要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前期可集中使用一批资金,其余资金应按月均衡使用,并做好跨月、跨季度之间的平稳衔接。在用完中央下达的资金额度后,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告,不再受理新增申请,具体截止时间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告为准。

四、补贴预登记、申请、审核和拨付

        为有序推进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有效管控资金使用,确保补贴发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我省实行“先预约资格、后报废(更新)、再申报资金”。补贴申请采取预登记制度,预登记工作根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额度实行总量控制,是后续补贴申请的必要前置环节。

(一)预登记

1.预登记信息填报。营运货车所有人在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前,需通过“省级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系统”(https://www.jtsbgx.cn/btzjsq/subsidy_qy/login)或“设备更新快捷通”微信小程序,在线填报并提交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名称、联系电话、车籍所在地和拟报废更新车辆等预登记主体信息。

2.预登记审核确认。营运货车所有人在提交预登记信息后,由车籍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若登记信息异常的,应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

3.预登记注意事项。预登记审核通过后,营运货车所有人方可进行补贴资金申请等后续事宜,在预登记过程中请勿自主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新购,以免登记不成功造成不必要损失。营运货车所有人在填写预登记信息时,需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因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审核不通过将由其自行承担。预登记营运货车所有人与补贴营运货车所有人必须为同一主体(同一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营运货车所有人在预登记审核通过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报废、新车购置、提交申请等工作(仅报废的在30日内,新购的在45日内),逾期未完成的重新预登记,但所有相关工作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预登记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26年10月31日,后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开放预登记,并及时进行公告。

(二)资金申请

营运货车所有人须线上通过“省级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系统”(https://www.jtsbgx.cn/btzjsq/subsidy_qy/login)或“设备更新快捷通”微信小程序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信息须与预登记内容一致,否则不予审核通过。在线上导出《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后,携带证明材料原件到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线下核实确认,并提交《申请表》和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与申请人户名一致的银行账号信息(签名或盖章)。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需将报废与新购车辆相关材料汇总后一并提交,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与申请人户名一致的银行账号信息(签名或盖章)。其中,新购置新能源车辆的,另须提供该车型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证明材料。

3.申请新购置专用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与申请人户名一致的银行账号信息(签名或盖章);车辆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24)等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上述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

车辆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注册日期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三)材料审核

1.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提交资料进行线上和线下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进行补正。资料要件审核通过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线上渠道将申请表和县级《老旧营运货车信息汇总表》推送给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线上推送的资料后,对报废更新货车《道路运输证》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制作市级《老旧营运货车信息汇总表》,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同步推送同级公安交管、生态环境、商务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审核相关信息(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车辆排放标准信息审核、商务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若审核不通过,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相关部门审核签章反馈的《老旧营运货车信息汇总表》,核定补贴资金,在《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填写“审核后拨付资金”金额并签章。

(四)资金拨付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金核定完成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申请人提供的收款账户,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省财政厅向各市州预拨部分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级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清算。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工作要求。交通运输、发改、公安、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两新”工作部署,督促地方推进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同时做好全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相关信息收集和数据统计工作。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以及绩效管理和监督。补贴资金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经查实发现申请人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违规企业和个人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送。各地要积极宣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政策,并设立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要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实施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发〔2024〕59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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