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全市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由武汉市水路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以武汉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前款所述的行政执法包括日常巡查、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等执法行为,有关执法信息包括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办理、谁公示”的原则,具体办理执法案件的单位是做好执法公示的责任主体。局支队综合部执法安全监督组负责执法公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事前公示
第五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名称及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依据、程序、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
第六条 支队应通过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方式,公示本单位所负责执法事项的编码、名称、依据、程序、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对象等内容。
第七条 支队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予以公示。具体包括抽查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第八条 支队应通过编制并公示《执法人员清单》的方式,公示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第九条 支队及其下属各大队应将其主要职责、法定依据、执法人员信息、执法程序流程图、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三章 事中事后公示
第十条 在执法现场做好以下公示工作: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按照规定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目的、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执法现场的监督检查车辆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制式设置标志和示警灯;
(三)执法场所的外观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四统一”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的结果要在检查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手段和结果。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决定要在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公开案件名称、决定书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主要事实、执法依据、决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行为结果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认为信息不宜公示经请示市有关部门同意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示载体
第十四条 执法公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武汉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武汉市信用信息平台、武汉市执法监督云平台等公示;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方式公示;
(三)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方式公示;
(四)通过在办公场所设置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方式公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支队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支队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撤下公示信息:
(一)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满五年的;
(二)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公开满二年的;
(三)执法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需要重新作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支队应当建立执法公示工作机制:
(一)建立运行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
(二)建立信息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三)建立信息纠错机制,明确纠错工作要求、程序和责任。
第十八条 支队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武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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