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媒体】关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2021-04-01 17:00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单位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1-04-01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国家、省的相关要求,武汉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涉民法典及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工作,并研究形成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对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订或废止?

答:本次清理工作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电办〔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营商环境不一致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的。目的是通过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与民法典和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确保市政府各部门将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防止和避免违背法律法规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行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本次对市政府规章进行修订或废止的标准是什么?

答:本次清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和证明事项与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相抵触的,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请明令废止。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和证明事项与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一致的,提出清理意见,并按程序报请予以修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三)清理中发现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市司法局汇总后提请省司法厅研究处理。

(四)清理中发现与民法典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不一致的市级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是依据省法规、省规章和市法规制定,而上述依据还未修改的,提出修法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处理。

三、本次市政府规章是如何清理的?

答:为做好上述清理工作,市司法局一是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成立了多处室协同、律师团队参与的清理专班。二是制发了工作方案及清理通知。要求将涉民法典、涉营商环境两项清理一并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明确了责任分工,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组织各区、市直各部门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四是严格了清理工作标准。主要是明确了市政府规章有哪些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五是规范了清理流程。为确保清理结果准确、合法、有效,市司法局在委托律师团队初审基础上,征求各区、市直各部门意见,并委托律师团队进行复审,再对分歧较大的清理意见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市司法局研究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按法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完善,形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草案)》,并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和废止的规章共18件,其中修改13件,废止5件。在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时,一并取消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5项。

四、对《武汉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进行修改的理由是什么?

答:将第十七条中的“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修改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省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理由是:原条文中“规定”指向不明确,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要求不一致。

五、对《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进行修改的理由是什么?

答:修改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理由是其中所涉“考核”与《民法典》第四条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精神不一致。

六、对《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进行修改的理由是什么? 

答:修改第八条的理由是:原条文的规定可能导致变相实施行政许可,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不符。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修改第二十四条的理由是:原条文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精神不符。

七、对《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进行修改的理由是什么? 

答: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修改为“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就以下主要事项作出约定”。理由是:房屋租赁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应遵循民法典关于意思自治的原则,政府规章对民事合同的内容不宜作出强制性规定,只能作出指引性规定。修改第二十五条的理由是:遵循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与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保持一致。

八、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进行修改的理由是什么?

答:对原条文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进行了修改。理由是:“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形成有效表决结果的规定需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保持一致。

九、对《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的修改理由是什么?

答:对第一条进行修改的理由是:一是《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废止,二是与《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8〕1号)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对第三条进行修改的理由是:原条文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精神不符。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的理由是:与《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第四条的规定保持一致。对第五条第一款进行修改的理由是:原条文不当限制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不符。对第六条进行修改的理由是:相关限制性规定无上位法依据,满足站点建设环评要求即可,三环内站点已完成全部拆除搬迁工作。对第十四条进行修改的理由是: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质量行政监督检查事项现已下放由各区实施。删去第十六条的理由是:原条文可能导致对市场主体进行差别、歧视性对待,变相实施地域限制,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对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的理由是:原条文规定的“停产停业整顿、降低吊销资质”需要由法律法规设定。

十、对《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修改理由是什么?

答:删去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理由是:第二十六条是关于禁止其他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分割销售的规定,与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物权保护的精神不一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是关于地下空间物业管理中所有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事项的规定,与民法典关于合同意思自治的精神不符。

十一、对《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的修改理由是什么?

答: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理由是:第十三、十四条是关于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条件的规定。原条文的规定可能导致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不一致,且国务院《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已经规定了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证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条件。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罚款额度进行修改,理由是:与《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幅度相统一。

十二、对《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的修改理由是什么?

答: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的“资质等级”修改为“等级”,系因原条文可能导致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当限制市场主体权利,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不符。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七项,系因原条文无依据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不符,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一致。删去第二十六条,系因原条文增加了市场主体负担,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

十三、对《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的修改理由是什么?

答:依据《关于印发<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对标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武职转办〔2020〕1号),武汉市公安机关已精简了全市流动人口申办居住证材料,全力落实一张身份证办成事工作要求,简化了原条文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涉及的申领居住证的要求,并简化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涉及的居住证变更手续、签注手续,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条文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

十四、对《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的修改理由是什么?

答:修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理由是: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无明文依据,要求建设单位“开工前”办理手续、拨付款项,加重市场主体负担,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不符。因而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节第五十一条相关内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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