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 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情况说明

《武汉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 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情况说明

2019-12-01 15:00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单位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19-12-01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武汉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是市交通运输局于201511日颁布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5年。现有效期将满,我办组织地铁运营公司对2项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拟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部先后出台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8年8号令以下简称8号令等系列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办组织运营公司结合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武汉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武汉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1、《守则》第三条 原文为“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建议:以“有效乘车凭证”替换“有效车票”。

理由:与交通运输部8号令表述一致。

2、《守则》第三条(六) 原文为“年满65周岁的老人、盲人、下肢残疾人、贫困残疾人、伤残人民警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车;中小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

建议改为:年满65周岁的老人持武汉通老年卡免费乘车,下肢残疾人和盲人、重度听力/言语残疾人、贫困残疾人持武汉通残盲卡或武汉通残免卡免费乘车;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伤残民兵民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车;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凭本人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优惠卡免费乘车,中小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优惠。

理由:根据最新的轨道交通票价规定增加。

3、建议《守则》第三条增加一款:乘客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运营单位有权查验乘客的乘车凭证。

理由:根据交通运输部8号令相关内容增加。

  4、《守则》第六条(五) 原文“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车辆、屏蔽门等,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建议:以“站台门”替换“屏蔽门”。

理由:与交通运输部8号令表述一致。

  (二)《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1、《规范》第一章目的依据 原文“为加强武汉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安全、准时、便捷、舒适的运营服务,根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建议改为:为加强武汉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的运营服务,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理由:与交通运输部8号令表述一致。

  2、《规范》第三章第五点屏蔽门(安全门)系统,建议整段内容中以“站台门”替换“屏蔽门(安全门)”。

理由:与交通运输部8号令表述一致。

  3、《规范》第四章第四点信息服务,原文为“车站应当及时播出列车到达、线路换乘、乘客疏导、安全乘车等服务信息。在车站醒目处公示本车站首末班车时间。换乘站除公示本站首末班车时间外还应公示与本线换乘站首末班车时间等信息。车站服务中心提供相关的问询、查询服务,服务人员能及时、准确解答乘客提问。公告、告示和通知等信息按规定置于车站公告栏内,到期后及时撤除或更换。发生非正常情况或设施设备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方式告知乘客,并视情采取措施疏散乘客。

  建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在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理由:与交通运输部8号令表述一致。

  4、《规范》第四章第八点从业人员,原文为“列车驾驶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规范驾驶列车,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建议改为: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按规范驾驶列车,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同时增加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内容。

理由:按照交通运输部8号令要求修改和增加。

  5、《规范》第章第服务监督,原文为“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测评结果定期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建议改为: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理由:与交通运输部8号令表述一致

三、有关建议

  请局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做好《武汉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修订工作,我办将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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