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执法支队2026年3月行政处罚公示(3月2日-3月6日)
| 索 引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6-03-06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无 |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无 |
| 序号 | 案号 | 处罚对象 | 案由 | 处罚依据 | 罚没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鄂交综武六简罚〔2026〕17号 | 徐伟 | 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二)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 0.02 | 26-03-02 |
| 2 | 鄂交综武二简罚〔2026〕20号 | 孙法银 | 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的。" | 0.005 | 26-03-02 |
| 3 | 鄂交综武二简罚〔2026〕19号 | 叶静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议价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3-02 |
| 4 | 鄂交综武三简罚〔2026〕23号 | 谢承兵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议价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3-02 |
| 5 | 鄂交综武七简罚〔2026〕27号 | 刘九荣 | 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的。" | 0.005 | 26-03-03 |
| 6 | 鄂交综武六简罚〔2026〕18号 | 程梁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议价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3-03 |
| 7 | 鄂交综武二罚〔2026〕19号 | 红安县通达客运有限公司 | 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0.1 | 26-03-03 |
| 8 | 鄂交综武三罚〔2026〕13号 | 武汉市创业旅游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0.1 | 26-03-03 |
| 9 | 鄂交综武六罚〔2025〕64号 | 武汉市交通物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0.1 | 26-03-03 |
| 10 | 鄂交综武四简罚〔2026〕20号 | 何晓光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拒载乘客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3-04 |
| 11 | 鄂交综武四简罚〔2026〕19号 | 王冰 | 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的。" | 0.005 | 26-03-04 |
| 12 | 鄂交综武五简罚〔2026〕18号 | 姚建高 | 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的。" | 0.005 | 26-03-04 |
| 13 | 鄂交综武七简罚〔2026〕29号 | 喻熙武 | 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0.02 | 26-03-04 |
| 14 | 鄂交综武六简罚〔2026〕19号 | 陈红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拒载乘客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3-04 |
| 15 | 鄂交综武七简罚〔2026〕28号 | 刘勇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拒载乘客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3-04 |
| 16 | 鄂交综武三简罚〔2026〕25号 | 刘世杨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拒载乘客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3-04 |
| 17 | 鄂交综武二简罚〔2026〕21号 | 邓永智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拒载乘客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3-04 |
| 18 | 鄂交综武三简罚〔2026〕24号 | 王康 | 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0.02 | 26-03-04 |
| 19 | 鄂交综武一罚〔2026〕18号 | 北京爱特博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 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0.50148 | 26-03-04 |
| 20 | 鄂交综武二简罚〔2026〕22号 | 程斌 | 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二)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 0.02 | 26-03-05 |
| 21 | 鄂交综武七简罚〔2026〕30号 | 周在文 | 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二)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 0.02 | 26-03-05 |
| 22 | 鄂交综武三简罚〔2026〕26号 | 程桥珍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拒载乘客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3-05 |
| 23 | 鄂交综武一简罚〔2026〕16号 | 戴晓华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中途甩客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3-05 |
| 24 | 鄂交综武二罚〔2025〕209号 | 陈火为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0.02 | 26-03-06 |
| 25 | 鄂交综武五罚〔2025〕195号 | 鹤峰县益通汽运有限公司 | 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0.1 | 26-03-06 |
| 26 | 鄂交综武五罚〔2025〕194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1.003 | 26-03-06 |
| 27 | 鄂交综武五罚〔2025〕193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1.000782 | 26-03-06 |
| 28 | 鄂交综武五罚〔2025〕192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1 | 26-03-06 |
| 29 | 鄂交综武五罚〔2025〕191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1 | 26-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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