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执法支队2026年3月行政处罚公示(3月30日-3月31日)
| 索 引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6-03-31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无 |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无 |
| 序号 | 案号 | 处罚对象 | 案由 | 处罚依据 | 罚没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鄂交综武二简罚〔2026〕29号 | 冯再春 |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 0.02 | 26-03-30 |
| 2 | 鄂交综武七罚〔2026〕29号 | 赵启东 | 在车内吸烟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 0.005 | 26-03-30 |
| 3 | 鄂交综武七罚〔2026〕28号 | 丁汉桥 | 在车内吸烟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 0.005 | 26-03-30 |
| 4 | 鄂交综武五罚〔2026〕39号 | 红旗智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1.001358 | 26-03-30 |
| 5 | 鄂交综武五罚〔2026〕38号 | 红旗智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1.50083 | 26-03-30 |
| 6 | 鄂交综武五罚〔2026〕37号 | 红旗智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0.801039 | 26-03-30 |
| 7 | 鄂交综武一罚〔2026〕41号 | 武汉华强合顺物流有限公司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0.4 | 26-03-30 |
| 8 | 鄂交综武五罚〔2026〕36号 | 红旗智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0.50067 | 26-03-30 |
| 9 | 鄂交综武五罚〔2026〕24号 | 湖北通宇运业有限公司 | 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0.12 | 26-03-30 |
| 10 | 鄂交综武一罚〔2026〕34号 | 上海久柏易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0.80134 | 26-03-30 |
| 11 | 鄂交综武五罚〔2026〕17号 | 熊国军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0.02 | 26-03-30 |
| 12 | 鄂交综武五罚〔2026〕1号 | 湖北通宇运业有限公司 | 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0.1 | 26-03-30 |
| 13 | 鄂交综武六简罚〔2026〕24号 | 张文兆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拒载乘客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3-31 |
| 14 | 鄂交综武四简罚〔2026〕27号 | 牛德兵 | 在车内吸烟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 0.005 | 26-03-31 |
| 15 | 鄂交综武一罚〔2026〕46号 | 首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1.001 | 26-03-31 |
| 16 | 鄂交综武一罚〔2026〕45号 | 首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1.001808 | 26-03-31 |
| 17 | 鄂交综武七罚〔2026〕21号 | 首约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0.800813 | 26-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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