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执法支队2026年5月行政处罚公示(5月1日-5月7日)

2026-05-07 17:45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索 引 号 发布日期 2026-05-07
发布机构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主 题 词 有 效 性

序号 案号 处罚对象 案由 处罚依据 罚没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书日期
1 鄂交综武环罚〔2025〕10号 武汉环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1 26-03-09
2 鄂交综武一简罚〔2026〕42号 马卓虎 在营运中进食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0.005 26-05-06
3 鄂交综武七简罚〔2026〕57号 杨吉友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拒载乘客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0.02 26-05-06
4 鄂交综武六简罚〔2026〕35号 姜明凯 在车内吸烟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0.005 26-05-06
5 鄂交综武三简罚〔2026〕54号 胡想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议价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0.02 26-05-06
6 鄂交综武一简罚〔2026〕41号 陶刚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故意绕道行驶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0.02 26-05-06
7 鄂交综武水罚〔2026〕12号 乔红义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0.2 26-05-06
8 鄂交综武一罚〔2026〕66号 武汉车誉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1 26-05-06
9 鄂交综武五简罚〔2026〕35号 周志兵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0 26-05-07
10 鄂交综武三简罚〔2026〕55号 万少兰 在车内吸烟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0.005 26-05-07
11 鄂交综武五简罚〔2026〕34号 胡利民 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的。" 0.005 26-05-07
12 鄂交综武水罚〔2026〕13号 曾果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0.1 26-05-07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

 打印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