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执法支队2026年6月行政处罚公示(6月15日-6月21日)
| 索 引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6-06-21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无 |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无 |
| 序号 | 案号 | 处罚对象 | 案由 | 处罚依据 | 罚没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 1 | 鄂交综武六罚〔2026〕44号 | 雷家文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车辆,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0.303 | 26-06-15 |
| 2 | 鄂交综武六罚〔2026〕42号 | 程小树 | 在车内吸烟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 0.005 | 26-06-15 |
| 3 | 鄂交综武三罚〔2026〕67号 | 喻能超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议价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6-15 |
| 4 | 鄂交综武四简罚〔2026〕60号 | 赵斌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故意绕道行驶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6-16 |
| 5 | 鄂交综武五简罚〔2026〕46号 | 徐凯 | 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时,未明确显示营运状态标志的。" | 0.005 | 26-06-16 |
| 6 | 鄂交综武水简罚〔2026〕5号 | 武汉青青粉料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0.3 | 26-06-16 |
| 7 | 鄂交综武水罚〔2026〕20号 | 潜江市嘉意航运有限公司 |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三)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
0 | 26-06-16 |
| 8 | 鄂交综武七罚〔2026〕83号 | 鲍升义 | 在车内吸烟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 0.005 | 26-06-16 |
| 9 | 鄂交综武七罚〔2026〕82号 | 李小龙 | 在车内吸烟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 0.005 | 26-06-16 |
| 10 | 鄂交综武七罚〔2026〕81号 | 张圣 | 在车内吸烟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车内吸烟或者营运中进食的;” | 0.005 | 26-06-16 |
| 11 | 鄂交综武四罚〔2026〕83号 | 武汉顺安易达物流有限公司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0.1 | 26-06-16 |
| 12 | 鄂交综武四罚〔2026〕78号 | 武汉市恩骏达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0.3 | 26-06-16 |
| 13 | 鄂交综武环简罚〔2026〕2号 | 中交中南工程局有限公司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0.3 | 26-06-17 |
| 14 | 鄂交综武三简罚〔2026〕75号 | 陈云峰 | 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二)未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的;” | 0.02 | 26-06-17 |
| 15 | 鄂交综武五简罚〔2026〕47号 | 陈仁和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故意绕道行驶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6-17 |
| 16 | 鄂交综武六简罚〔2026〕43号 | 熊壮 |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0.02 | 26-06-17 |
| 17 | 鄂交综武一简罚〔2026〕53号 | 罗成银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拒载乘客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6-17 |
| 18 | 鄂交综武二简罚〔2026〕55号 | 孟伟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0 | 26-06-17 |
| 19 | 鄂交综武一简罚〔2026〕52号 | 李水洪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拒载乘客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6-17 |
| 20 | 鄂交综武三简罚〔2026〕78号 | 丁立文 | 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0.02 | 26-06-18 |
| 21 | 鄂交综武三简罚〔2026〕77号 | 李建新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拒载乘客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6-18 |
| 22 | 鄂交综武三简罚〔2026〕76号 | 彭超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0.02 | 26-06-18 |
| 23 | 鄂交综武六简罚〔2026〕45号 | 罗典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故意绕道行驶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6-18 |
| 24 | 鄂交综武六简罚〔2026〕44号 | 吴刚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拒载乘客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议价、拒载、中途甩客倒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 0.02 | 26-06-18 |
| 25 | 鄂交综武七简罚〔2026〕83号 | 杨秀军 | 在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过程中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三)破坏车载设施设备的;” | 0.02 | 26-06-18 |
| 26 | 鄂交综武一罚〔2026〕122号 | 武汉顺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0.2 | 26-06-18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
打印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