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0084号提案的答复

2025-09-12 16:10 市交通运输局
索 引 号 01089065X/2025-25415 发布日期 2025-09-12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武交议函〔2025〕154号
主 题 词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加快推进武汉长江中游

航运中心建设的建议


一、关于加快长江内河航运立法进程的建议

(一)《海商法》适用范围

《海商法》第一条指出:“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该法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该条款中明确将“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其中,“江”这一概念在法律解释上已经明确包含了长江这一重要内河水系。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涵盖长江航运领域。

(二)立法权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制定法律的权限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武汉市作为设区的市,其立法权限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因此,武汉市并不具备制定“以长江航运经济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的立法权限。下步,我局将积极向交通部、长航局等上级部门呼吁重视相关立法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立法调研。

二、关于采取多式联运提单的方式进行内河运输的建议

目前,我市多式联运的形式主要以铁水联运运输方式为主,在“一单制”探索方面,武汉铁路局先行先试,与湖北港口集团、中铁多联等企业联手开行中欧班列(武汉)俄罗斯进口货物铁水联运“一单制”专列,货主可通过铁路95306平台申请“一单制”铁水联运全流程物流业务办理,实现“一次委托、一单到底、一箱到底、一次结算”。下步,我局将积极向交通部、长航局等上级部门呼吁重视“一单制”在江海联运运输方式中的研究应用,并配套出台相应法律法规。

三、关于积极引导和支持长江航运企业成立长江船东互保协会的建议

2024年11月2日,中国船东协会长江船东分会正式成立。该协会是中国船东协会为助力交通强国战略实施、促进对从事长江航运业务的广大船东的服务引领,合力打造长江航运新质生产力、助推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所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由从事长江水上运输、船舶管理(服务)相关业务的中国船东协会会员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业务指导。鉴于中国船东协会长江船东分会维护船东会员合法权益作用,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呼吁,推动该协会牵头研究船舶互保工作。

四、关于加强现代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是打造航运总部基地。建设以江汉区为核心的现代航运服务业集聚区,用好长江航运中心大厦、长航大厦等楼宇资源,集成涉航部门职能,打造集海事、海关、保税、船检等政务服务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切实拓展航运服务能级。

二是加强航运相关专业院校建设武汉光谷科技职业技术学校、武汉榕霖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船舶轮机、船舶驾驶等专业,在校生234人,毕业生可从事船舶驾驶、设备操作等工作。推动校企深度合作,共建水手工艺室、操舵模拟室等实训场地,配置GMDSS模拟器设备,创新工学一体化培养模式。

五、关于着力打造航运法治化港口的建议

我市高度重视航运法治化建设,已构建起“司法+仲裁”双轮驱动的法律服务体系。2025年6月出台的《武汉市推动长江中游航运中心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明确要求深化武汉航运交易所与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武汉海事法院的战略合作,强化武汉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和航运交易所法律服务支撑,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保障。

在仲裁服务方面,武汉仲裁委员会自2008年成立海事海商仲裁院以来,持续完善专业仲裁机制。2024年,联合上海、重庆等地仲裁机构发起成立“长江经济带航运仲裁联盟”,目前成员已扩展至15家。联盟发布的《长江经济带航运仲裁规则》,立足《仲裁法》基本框架,创新性融入长江航运特色,在仲裁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作出重要探索,为完善我国海事仲裁制度提供了武汉方案。这一系列举措将有力提升武汉航运法治化水平,助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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