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索 引 号 | 01089065X/2020-878203 | 发布日期 | 2025-11-28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无 |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货运物流事业发展中心 |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货运物流事业发展中心 | 事业 单位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纸化考场及配套服务 | 理论考试:30元/人·次;实际操作考试:60元/人·次 |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 收费项目批准文号:财综〔2010〕39号;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鄂发改价调〔2022〕332号,鄂交财〔2016〕561号。 | 《湖北省考试考务收费标准清单》(截至2025年6月23日)二、职业技能鉴定等考试考务费 |
| 2 | 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 | 车票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供公共交通出行服务 | 一、公共汽电车客票价格 普线车1.00元/人次,专线车1.20元/人次,高级车(全封闭运行空调车)2元/人次,双层客车1.50元/人次,郊区公交线路票价实行1元起价(8公里内)、0.50元累进(每4公里0.50元),运价率为0.125元/人公里。 二、月票价格 职工通用月票30元/张,学生月票10元/张,市郊长线月票40元/张,汽车地区月票23元/张,轮渡人车月票23元/张,轮渡单人月票13元/张,电车、轮渡专用月票20元/张。 |
发改委物价部门 |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共交通票价的复函(武价函〔2000〕162号) | ||
| 3 | 武汉两江轮渡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 | 船票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供公共交通出行服务 | 长江航线客票1.50元/人次,汉江航线客票1.00元/人次,自行车渡江票价1.00 元/车次。 | 发改委物价部门 |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共交通票价的复函(武价函〔2000〕162号) | ||
| 4 |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 | 车票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供公共交通出行服务 | 按里程分段计价。4公里以内(含4公里)2元;4-12公里(含12公里),1元/4公里;12-24公里(含24公里),1元/6公里;24-40公里(含40公里),1元/8公里;40-50公里(含50公里),1元/10公里;50公里以上,1元/20公里。 | 发改委物价部门 |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轨道交通线网票价的批复(武发改收费〔2019〕32号) | ||
| 5 | 武汉市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 企业 | 出租汽车运营价格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向出租汽车乘客收取的乘车费用 | 1、我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现行运价标准为: (1)起步价:2.0L以下排量3公里10元,2.0L及以上排量2公里10元; (2)公里租价:2.0L以下排量1.8元/公里,2.0L及以上排量2.0元/公里,10公里以上按每公里租价加收50%回空费; (3)等候费:时速低于12公里,每累计2分半钟加收1元; (4)电召服务费:每车次4元。 2、我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现行联动机制为: 以车用天然气即时价格4.99元/立方米为基点,以5.89元/立方米为启动点,气价每涨跌0.9元/立方米,每车次提高或降低燃料附加1元。 |
武汉市物价局 |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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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汽车客运站经营管理单位 | 企业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汽车客运站站务服务 | 1.客运代理费(元/车、次):根据站级和信誉等级,以当日当次实际票价扣除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通行费后余额的4–10%。 2.客车发班费:根据车型和信誉等级,收费标准为75–195元/车·月。 3.旅客站务费:根据站级收费标准根据站级收费标准为1.5、1和0.5元/人·次。 4.安全检查服务费:人工检查0.50元/车·天,仪器检查县(市)内班线2元/车·天,跨县(市)班线3.50元/车·天。 5.车辆停放费:根据车型,收费标准分别为8、5和3元/辆·天。 |
价格主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鄂价费规〔2012〕13号 鄂交发〔2019〕2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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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港口经营人 | 企业 | 货物港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 收费标准见文件。 | 政府制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交水规〔2019〕2号 交水发〔2022〕26号 交水规〔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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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 | 企业 | 引航(移泊)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引领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引领国际、国内航线船舶在港内移泊,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 | 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 政府制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交水规〔2019〕2号 交水发〔2022〕26号 交水规〔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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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港口经营人 | 企业 | 拖轮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 | 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 政府制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交水规〔2019〕2号 交水发〔2022〕26号 交水规〔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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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港口经营人 | 企业 | 停泊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停泊费。 | 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 政府制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交水规〔2019〕2号 交水发〔2022〕26号 交水规〔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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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港口经营人 | 企业 | 围油栏使用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向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 以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 政府制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交水规〔2019〕2号 交水发〔2022〕26号 交水规〔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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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港口经营人 | 企业 | 港口作业包干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提供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经营人为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向客运和旅游船舶运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 | 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 市场调节价 | 交水规〔2019〕2号 交水发〔2022〕26号 交水规〔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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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港口经营人 | 企业 | 库场使用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货物及集装箱在港口仓库、堆场堆存,或经港口经营人同意,在港口库场进行加工整理、抽样等,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库场使用费。 | 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 | 市场调节价 | 交水规〔2019〕2号 交水发〔2022〕26号 交水规〔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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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服务单位 | 企业 | 船舶供应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岸电等供应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供应服务费。 | 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自主制定。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 市场调节价 | 交水规〔2019〕2号 交水发〔2022〕26号 交水规〔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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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服务单位 | 企业 |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船舶提供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 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自主制定。 | 市场调节价 | 交水规〔2019〕2号 交水发〔2022〕26号 交水规〔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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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理货公司 | 企业 | 理货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港口经营人、船方(或其代理人)、货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理货服务。 | 收费标准由理货公司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交水规〔2019〕2号 交水发〔2022〕26号 交水规〔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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