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车营运年限为六年,没有延期。根据《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七条巡游车营运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第十八条车辆经营权期限自机动车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车辆退出营运时止。车辆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车辆营运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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