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九条新增车辆经营权不得转让。既有车辆经营权因重组、兼并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原授予车辆经营权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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