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规定:“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报停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注意事项: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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