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所有权的船舶想要变更船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船舶名称经核定使用后,除船舶所有权转移后可以变更船舶名称外,使用中的船舶名称一般不得变更。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权转移后需要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在办理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前,申请核定使用新的船舶名称。船舶所有权转移后仍使用原船舶名称的,应当在办理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前,申请核定使用原船舶名称。第十四条 船舶确需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在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前,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船舶名称,并说明船舶名称变更的原因。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新的船舶名称经核定后,申请人应当在与船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交通专业报纸上连续公告3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自船舶名称变更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30日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可以持公告原件以及有关申请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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